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公章使用规定
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部门公章(以下简称“处公章”)的启用是代表本部门对外的法律凭证。为了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处公章,特制订本规定。
一、 处公章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1、 向学校及上级部门上报报告、信息等文件;
2、 向校内各部门发放材料、公函和文件;
3、 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公函、文件、介绍信及联合发文等。
4、 严格审批手续。应坚持“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使用公章
二、处公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用章材料,需经本处领导或领导指定人员审核;
2、到专管员处,登记使用。
三、处公章的保管规定
1处公章由处长指定专人管理(以下简称“专管员”),专管员应忠于职守,妥善保管公章;
2、专管员不得私自将处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不得将公章擅自携带外出;
3、专管员因故离岗时,需经处领导同意指定本处其他人员代管。
四、其他:
1、需要盖章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确保准确、工整、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公章下半部分要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