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实验室:
实验室三废(废液、废气、废物)的随意排放会对人身及环境造成长期严重影响。我校废弃物处置制度施行以来,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力度正逐年加强。为了配合我校顺利完成“环境评价”工作,近期将加大对实验室三废物品的回收力度,特此紧急通知。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重申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物都不得随意排放:
(1)具有毒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
二、实验室废弃物非但不能随意排放,还应严谨地,科学地进行分类,暂存在实验室中。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名录,请参见附件一。
三、液态废弃物某些可以混合,但会发生剧烈聚合反应的化学品决不允许混合存放。危险化学品废物之间的相容性表,请参见附件二。
四、长时间不用,已失效的药品,应按照废弃药品处置方法处置。沾染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空试剂瓶,也不得随意丢弃,按危险废瓶处置。
五、某些无害的酸碱,应科学合理的中和,排放。
六、实验后,清洗含有危险废物的实验器具的,如浓度过高,洗液也作为废液处理。具体排放浓度标准,请参见附件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5。
七、如实验中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前,掌握该危化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应向该危化品的销售单位索要相关资料,也可上网查询。
八、请遵照此指导方案进行操作,相关流程,请参照附件四: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三废物品处置流程。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