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借出校外,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1.因本校教师本人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凡属免税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携出校外时,必须填写《进口设备校外使用审批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征得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同意,经学院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办理手续。
2.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仪器设备借用人和保管人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的情况。保管人借出时应对借用人进行技术辅导和考核。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应详细记录使用情况,若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保管人;若发生损坏,短缺零配件以及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等情况,应由借用人照价赔偿。
3.借用限期满后,借用人逾期不还,由保管人负责催还。
4.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借用人和保管人的责任;若仪器设备出借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等,由保管人负责索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