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实验室: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防止动物原微生物遗失和引发安全事故, 根据沪教委高(2009)43号文关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的精神要求,请相关学院、相关实验室做好安全宣传和自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防范意识,把好安全管理。各学院、各相关实验室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有实验室安全意识,严防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遗失。
二、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实验活动。各学院、各相关实验室应建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领取审批与使用登记制度,建立相应记录档案。
三、妥善处置样本,及时上报情况。各学院、各相关实验室组织人员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