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3)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3-10 浏览次数:82

上海海洋大学合同专用章(3)使用规定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201414号)规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保管“上海海洋大学合同专用章(3)”(以下简称“合同章”),负责学校规定的物资设备、仪器设备维修和服务外包等的合同管理。为规范合同章的使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合同章的使用范围

合同章仅用于学校(校内相关部门)与其他单位就约定的物资设备、仪器设备维修和服务外包等方面合作签订的纸质文合同(协议)文本。

二、合同章的使用前提

1.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对外签订合同前,要对合同文本给予复核,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必要时需请法务人员给予法律支持;

2.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先由对方签字盖章。

三、合同章的使用程序

1.校内相关部门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2.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具体经办人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登记使用;

3.具体经办人由本部门有责任心的在编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代替。

四、合同章的管理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专人管理(以下简称“专管员”)合同章,专管员要忠于职守,妥善保管合同章;

2.原则上,合同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领导批准;

3.专管员要按规定使用合同章3,超过一页的合同文本需加盖骑缝合同章,并做好相关记录;

4.下列情况不得使用合同章:

1)未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字的合同;

2)有空白项(可以事后补填的)的合同;

3)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

五、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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