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合同专用章(3)使用规定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2014〕14号)规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保管“上海海洋大学合同专用章(3)”(以下简称“合同章”),负责学校规定的物资设备、仪器设备维修和服务外包等的合同管理。为规范合同章的使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合同章的使用范围
合同章仅用于学校(校内相关部门)与其他单位就约定的物资设备、仪器设备维修和服务外包等方面合作签订的纸质文合同(协议)文本。
二、合同章的使用前提
1.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对外签订合同前,要对合同文本给予复核,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必要时需请法务人员给予法律支持;
2.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先由对方签字盖章。
三、合同章的使用程序
1.校内相关部门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2.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具体经办人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登记使用;
3.具体经办人由本部门有责任心的在编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代替。
四、合同章的管理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专人管理(以下简称“专管员”)合同章,专管员要忠于职守,妥善保管合同章;
2.原则上,合同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领导批准;
3.专管员要按规定使用合同章3,超过一页的合同文本需加盖骑缝合同章,并做好相关记录;
4.下列情况不得使用合同章:
(1)未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字的合同;
(2)有空白项(可以事后补填的)的合同;
(3)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
五、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