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章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3-10 浏览次数:311

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公章使用规定

 

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部门公章(以下简称“处公章”)的启用是代表本部门对外的法律凭证。为了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处公章,特制订本规定。

一、    处公章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1、 向学校及上级部门上报报告、信息等文件;

2、 向校内各部门发放材料、公函和文件;

3、 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公函、文件、介绍信及联合发文等。

4、 严格审批手续。应坚持“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使用公章

 

二、处公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用章材料,需经本处领导或领导指定人员审核;

2、到专管员处,登记使用。

 

三、处公章的保管规定

1处公章由处长指定专人管理(以下简称“专管员”),专管员应忠于职守,妥善保管公章;

2、专管员不得私自将处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不得将公章擅自携带外出;

3、专管员因故离岗时,需经处领导同意指定本处其他人员代管。

 

四、其他:

1、需要盖章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确保准确、工整、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公章下半部分要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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